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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黑龙江商会章程

 

江苏省黑龙江商会(英文名称:Heilong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Of Jiangsu Province)。商会由黑龙江籍人士在苏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

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江苏省黑龙江商会(英文名称:Heilong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Of Jiangsu Province)。    
   第二条 本会性质:江苏省黑龙江商会由黑龙江籍人士在苏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黑龙江籍在苏企业,诚信立业、资源共享,参与江苏、黑龙江两省经济建设,做好牵线搭桥工作,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商会致力于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企业提供各项服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吸引更多的黑龙江企业和商人来苏发展,为两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地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江苏省。

   第六条 本会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8号烽火科技大厦B座2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江苏省黑龙江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黑龙江工商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黑龙江工商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技术信息、政策信息,加强黑龙江工商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援助服务。
  (三)组织协调黑龙江工商企业开展与省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项目合作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吸引和引导更多的黑龙江工商企业来江苏投资发展。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管理、经营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会员财会制度、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产品质量服务水平。
  (五)组织黑龙江工商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发有益于提高黑龙江工商企业整体地位事项,树立工商企业的良好形象。开展会员之间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拓展商机。
  (六)组织会员企业进行相关评比活动。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商会吸收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黑龙江籍人和黑龙江企业在江苏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黑龙江企业驻苏机构;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并按时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企业应向本商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权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一年不参加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会员,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商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单位和个人向商会提供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会费支出主要如下: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四)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五)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六)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30日江苏省黑龙江商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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